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处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各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为做好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已转化成果入)、基础理论(包括应用基础)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进行成果登记。需进行成果登记的名单详见附件4、附件5。

二、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提供的登记材料需规范完整,不涉密,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成果具有以下要件之一即可登记:

1.专利证书

2.软件著作权证书

3.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

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5.项目验收意见

6.具有相关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科技评价报告

三、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申报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登记系统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先注册后登录系统,按要求填好相关内容并提交。系统操作步骤详见《申报人用户手册》(附件1),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请严格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编写报告模板》填写(附件2)。

四、组织管理

1.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成果登记工作。

2.申报人在登记过程中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成果登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

各部门组织成果完成人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系统进行登记,填写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负责人签字盖章),于12月20日前,以部门为单位将汇总表送至逸夫楼507室,电子版发送到何春颖企业微信。

联系人:何春颖

联系电话:0470-3103087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附件2:科技成果登记编写报告模板

附件3: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

附件4:专利成果登记名单

附件5:财政投入科技计划项目列表

                                          科学技术处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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