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处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三牧”,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特修订了《呼伦贝尔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科技局

2024年1月25日


呼伦贝尔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6〕1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与管理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个人),法人科技特派员以单位名义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自然人科技特派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采用分级选派机制,市级、旗县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分别由市科技局、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第四条 选派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一)身体健康,热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牧民致富的意愿,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的普通高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农技推广和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人员,返乡大学生、乡土人才和退休技术人员等;

(三)支持地方行业领军人才竞聘科技特派员,参与科技特派员相关技术服务,促进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支持企业家和致富带头人竞聘科技特派员,参与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工作;

(五)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第六条 法人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二)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组织本单位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服务;

(四)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坚持市科技局统一管理与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宣传培训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日常管理和考核,推动辖区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工作开展;负责组织协调当地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落实相关政策和市科技局下达的任务;帮助科技特派员制定项目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进行实地指导和监督,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信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二)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

(三)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利用当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帮助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当地企业和农牧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年市科技局、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对本级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30%;对任期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以及日常考核中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材料及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在次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经费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本级统筹保障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专家)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支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各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动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各旗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宣传培训、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技术研发活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和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补助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或上级拨付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财务制度,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和成果。

第六章 组织保障

十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和支持机制,对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公益服务和创新创业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派驻地点或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派出单位要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http://kjj.hlbe.gov.cn/News/show/1181748.html


版权所有 呼伦贝尔学院